全學年校外實習學雜費說明
德明財經科技大學
關於大四全學年校外實習學雜費收取說明
說明 |
全學年實習 |
申請修課代實習/實習中有返校修補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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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取學費及雜費原則 |
依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及102年9月30日臺教技(四)字第1020140862號函意旨,學生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,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學費全部、雜費五分之四為限 |
該學期費用以徵收全額學費及雜費學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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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學費 收取說明:係與教學活動相關,用以支付學校教學單位與教學支援單位人事相關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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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費基準採 「平均攤銷法」 |
本校收費基準採「平均攤銷法」,也就是將四年應修畢至少128學分費平均分攤至8學期計算收費,平均每學期分攤16學分(一至三年級學生修課每學期均已超過此學分數)。實施全學年校外實習後,一至三年級課程增加,總畢業學分數也修正為135學分以上,但學校仍以原學分數計算收取學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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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雜費 收取說明:係與教學活動相關,用以支付學校行政、業務、教學實作室、獎助學金、軟硬體設備使用所需之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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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,雜費以「五分之四」收取雜費部分 |
1.大四學生全學年實習,本校須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實習規定,辦理實習課程,實習前中後皆有各種顯性及隱形成本,種種各項支出,如下表,因此除非有學生返校修補學分之情形外,學校並未將雜費以全額計算收費。 2.學校辦理全學年實習課程,並非以節省成本為考量因素,係以增進學生「實務能力」,提升學生「競爭力」為主要考量,並期許達到同學「畢業即就業」之目標,反而學校將增加成本支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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階段 |
顯性成本 |
隱形成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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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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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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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後 |
實習結束前,辦理實習成果發表競賽相關費用、發放實習學生實習成果競賽獎學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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